申请人:西昌故事匠心品牌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企保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47316号“西昌故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仅直接表示行政区划地名”,具备商标法要求的显著特征。商标整体含义聚焦“依托西昌地域文化打造的匠心品牌”,与“西昌”作为行政区划的指代功能已产生实质性分离,相关公众不会仅将其识别为地名。申请人已完成该商标的品牌VI系统设计、线下门店装修方案(附设计稿),并与2家生产厂商签订《产品代工协议》。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西昌”字样,系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辖县级市,其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