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275181号“友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友推 84275181

阅读:160029 2026-05-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义乌未来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75181号“友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48012号“好友推”商标、第36103947号“友推云”商标…

  申请人:义乌未来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75181号“友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48012号“好友推”商标、第36103947号“友推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中止审理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不予撤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平台即服务(P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云计算、平台即服务(PaaS)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友推”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之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275181号“友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友推 842751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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