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柯毅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朗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72892号“三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07285号“三微 THREE MIC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城市规划;质量检测”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包装设计”等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