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752978号“约克熊猫 YORK PAN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约克熊猫 YORK PANDA及图 82752978

阅读:149677 2026-05-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国纯酿原浆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年年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52978号“约克熊猫 YORK 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69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

  申请人:德国纯酿原浆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年年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52978号“约克熊猫 YORK 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69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啤酒;姜汁啤酒;饮料香精”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果汁;水(饮料)”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味非酒精饮料;咖啡味非酒精饮料;无酒精饮料;水(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味非酒精饮料;咖啡味非酒精饮料;无酒精饮料;水(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三、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味非酒精饮料;咖啡味非酒精饮料;无酒精饮料;水(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2752978号“约克熊猫 YORK PAN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约克熊猫 YORK PANDA及图 8275297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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