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佳合裕工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鱼爪智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宠八戒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31日对第64374757号“F.P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除申请争议商标外,还申请了50多件商标,跨越多个类别,各商标名称差异极大,关联性极弱,不属于系列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以上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企图通过商标转让买卖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被申请人申请的大量商标;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1类“活动物”等商品上,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10月2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