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宇洁
委托代理人:河南小红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14135号“红楼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83199号“红楼老豆腐饼卷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且驳回复审裁定已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87528号“红楼石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三流程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现在“备办宴席;餐馆;餐厅;快餐馆;饭店;提供临时住宿”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