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托尼克洛弗莱恩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文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53841号“SCL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45565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 故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