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365359号“三福SANF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福SANFU 84365359

阅读:89565 2026-05-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65359号“三福SAN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37314号商标、第3369105号商标、第58569838号商标、第62653374号商标、第346…

  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65359号“三福SAN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37314号商标、第3369105号商标、第58569838号商标、第62653374号商标、第34625670号商标、第44453772号商标、第44446002号商标、第806825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365359号“三福SANF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福SANFU 8436535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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