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690867号“也古春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也古春台 51690867

阅读:76885 2026-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苏么乃 委托代理人:甘肃智航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俊华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7日对第51690867号“也古春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793303号“春台手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

  申请人:马苏么乃

  委托代理人:甘肃智航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俊华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7日对第51690867号“也古春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793303号“春台手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双方线下店铺地址直线距离仅1.9公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摹仿、复制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在线上线下实际使用和宣传中均包含引证商标,且放大突出“春台手抓”文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扫描件;

  2、公众号宣传截图、加盟店许可使用合同扫描件;

  3、引证商标荣誉情况、广告宣传情况;

  4、被申请人企查查信息、申请人店铺执照信息、被申请人宣传实景照、双方店铺地图距离标注截屏;

  5、在先行政裁决、申请人维权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甘肃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服务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餐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申请人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调整范畴。同时,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体现在餐馆服务上,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餐具出租”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1690867号“也古春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也古春台 5169086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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