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亚臣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62280号“东升村Dong Sheng Cun 東升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2862号商标、第7543345号商标、第11726104号商标、第20643726号商标、第67020658号商标、第67029782号商标、第75268403号商标、第75708305号商标、第52227660号商标、第64793502号商标、第41006272号商标、第223539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诸引证商标已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至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九、十在文字构成及呼叫、图形部分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各引证商标的区分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人员招聘”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人员招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