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永结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19337号“佳顺家居 JIA SHUN JIA JU(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06682号“佳顺”商标、第14498392号“佳顺优选”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