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499194号“Blue Penguin Coffee”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Blue Penguin Coffee 77499194

阅读:125269 2026-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昌市蓝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499194号“Blue Penguin Coffee”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49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

  申请人:南昌市蓝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499194号“Blue Penguin Coffee”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49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4448213号“蓝瓶咖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708682号“蓝瓶咖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708685号“BLUE BOTTLE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68387号图形商标(第43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812964号“BLUE BOTTLE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020033号“蓝瓶子咖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四以及国际注册第1168387号图形商标(第30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227790号“BLUE BOTTLE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167797号“BLUE BOTTLE COFFEE CO”商标(第30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已经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而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一、四、七至九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申请人与原异议人系同行业经营者,反复申请注册“蓝企鹅 Blue Penguin及图”、“蓝企鹅咖啡”、“Blue Penguin Coffee”、图形系列商标,明显系抄袭摹仿原异议人“蓝瓶咖啡”、“Blue Bottle Coffee”以及图形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原异议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与蓝瓶咖啡标识著作权有关的材料;

  2、原异议人申请注册的相关商标列表;

  3、与原异议人及其蓝瓶咖啡品牌等有关的媒体报道材料;

  4、相关访谈视频、百度搜索结果网页、淘宝购买产品公证等材料;

  5、用于表明原异议人经营情况及其相关商标使用情况的材料;

  6、相关在先行政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7、与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及其经营的咖啡店有关的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BLUE PENGUIN COFFEE”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快餐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708685号“BLUE BOTTLE COFFEE”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咖啡馆;茶馆;照明设备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原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BLUE BOTTLE COFFEE”、“蓝瓶咖啡”等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状态。申请人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出于合法经营所需,并不具有主观恶意,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及商标注册证;商标代购协议书;转让注册商标协议;商标转让证明及商标使用授权书。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参与本案审理的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审查,被异议商标在第43类饭店、快餐馆等服务上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43类咖啡店等服务上获得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本案审理之时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引证商标五、六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提出了注册申请,上述引证商标五、六在本案审理之时均处于驳回复审未审结状态。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25487号重审第0000004239号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25488号重审第0000004240号裁定予以宣告无效,上述无效宣告裁定均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七至九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30类烘焙的咖啡豆等商品上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引证商标七至九在本案审理之时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九的所有人在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原异议人。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字母““Blue Penguin Coffe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蓝瓶咖啡”、“BLUE BOTTLE COFFEE”、“图形”、“蓝瓶子咖啡”商标相比较,分别在文字构成、含义、所指事物、视觉效果、整体印象等方面均区别较为明显。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应不会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其“蓝瓶咖啡”、“BLUE BOTTLE COFFEE”、“图形”系列商标具有一定规模的使用,但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引证商标一、四、七至九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中国大陆经使用确已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原异议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确有证据表明存在针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大量申请注册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等相关情形。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上述情形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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