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铭立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76058号“铭立塑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839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注塑机、过热机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