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行什科技(成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西安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44904号“英招物联YINZO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极强的原创性、新颖性和独特性,申请人主观为善意,是出于企业发展而申请,并非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申请人已经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20104号“英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如撤销成功,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注册人东营英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多年,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原注册人企业查询信息、在先决定书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技术研究;室内装饰设计;艺术品鉴定;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且引证商标已由东营英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东营市均卓商贸有限公司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英招物联”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英招”,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