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卡尔塔有限公司名义经营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54181号“CAR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81809号“CARITA”商标、第71445612号“IN CARTA”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至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44989号“IN CARTA”商标经驳回复审及诉讼程序程序,决定予以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