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根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盛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09日对第71185513号“金盛海洋JINSHENG OCE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11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6件商标,超出其作为科技股份公司对商标使用的需要,而且被申请人摹仿多枚知名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注册相关商标信息及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申请和使用争议商标(及被申请人已经申请的全部商标)的能力和合理意图。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基于使用为目的的善意申请,被申请人申请商标的数量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争议商标不可能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广泛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并不构成所谓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并无不正当申请行为、业务非法牟利行为,更没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完全的善意申请的商标,并没有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嫌疑。申请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列表、日常经营中对商标的使用图片、买卖合同、发票、参加博览会照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5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牌出租;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在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借助他人品牌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囤积注册商标牟利等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仅凭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之事实不能认定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属于上述《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之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