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云海医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艺识代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47302号“云健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7303号“云健健康生活世界 YUNJIAN Y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92719号“云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106637号“云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106936号“云健 Y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698390号“云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997283号“云之健 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实际的宣传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际使用中能够超到区分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公众号宣传文章及媒体报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