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联源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00028号“LIAN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887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41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00425号“飞尚贸易 FEI SHANG TR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890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7664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01888号“FD POWER DIESEL GENERA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578453号“实固尔 CHSTR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3497233号“LIAN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9209459号“连源LIAN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7617222号“LIAN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4694717号“LAN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51635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1285686号“天河利君 ROYAL 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22058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73995306号“兴筑·环境 XINGZHU ENVIRON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5161896号“仕通 STRON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在设计理念、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期已届满。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期于2025年1月6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六在图形构图、图形表现形式、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六核定使用的“泵(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