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06964号“撒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不具有任何贬损性词汇,用作商标使用并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况商标成功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