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424332号“潮小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潮小电 78424332

阅读:116029 2026-05-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之翰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24332号“潮小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72785183号“电小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之翰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24332号“潮小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72785183号“电小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冰箱;家用电动食品脱水器;蒸脸器;消毒设备;便携式电暖手器;电加热装置”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电炒锅;电热制酸奶器;电炖锅;电蒸锅;电炊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炒锅;电热制酸奶器;电炖锅;电蒸锅;电炊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8424332号“潮小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潮小电 7842433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7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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