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卫军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07442号“田庄灌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显著性及特殊含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不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04389号、第351151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香肠”以外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