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肇启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09983号“宋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577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净化剂;蚊香;药枕”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药枕”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医用艾草,艾卷,艾灸疗法用艾条”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