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州茶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首捷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97173号“茶唐 茶塘农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99288号“唐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力主体已注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字号的保护性注册,具有显著性、识别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茶唐”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