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亚迅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51349号“YAS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6439号“YASING及图”商标、第3633402号图形商标、第73294087号图形商标、第65475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白质(原料)、食品工业用蛋白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蛋白质(原料)、饮料工业用的过滤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此外,引证商标一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无需再等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