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固家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88948号“固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将开始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并且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已经具有较强的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能力,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商标驳回通知书》引用了第68129490号“固家”商标、第74806699号“固家百宝盒 GU JIA TREASURE BOX及图”商标、第7018017号“家固”商标、第87232136号图形商标、第66207092号“固家名匠”商标、第51108277号“固家名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
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或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灰浆、石膏(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建筑灰浆、石膏板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