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汇鑫联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76712号“超采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极强的原创性、新颖性和独特性,并非《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标志。在先已存在诸多与本案申请商标同类型的词组获得注册。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在各项业务与宣传中广泛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超采通”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