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臻悦湾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东企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86160号“臻悦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930345号图形商标、第38545663号图形商标、第45184686号“ZJZX及图”商标、第14804489号“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广告宣传和大量的实际使用,在业界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处于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未满一年之情形,但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图形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