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057955号“楼必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楼必邦 62057955

阅读:152907 2026-06-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清远楼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熊正军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7日对第62057955号“楼必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388869号“楼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000133号“楼邦”商标…

  申请人:清远楼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熊正军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7日对第62057955号“楼必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388869号“楼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000133号“楼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了多件申请人知名品牌“楼邦”近似的商标,其大量模仿建材行业知名品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情形,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对“楼邦”享有在先商标权、商号权和作品包装著作权,“楼邦”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在“防水”等建材商品上的品牌,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的情形。本案中,请求认定“楼邦”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楼邦”商标在先使用在防水涂料产品的情况,包括媒体报道、官网截图、店铺照片等;

  2、申请人维权情况;

  3、产品检测报告;

  4、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人于微信公众号发布楼邦防水产品;

  5、朋友圈宣传截图;

  6、销售合同、发货单及发票;

  7、产品图片;

  8、相关裁判文书;

  9、申请人商标最早使用情况;

  10、销售报表;

  11、广告宣传证明材料;

  12、申请人荣誉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3年7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防水油漆;防水冷胶料;防水粉(涂料);具有防水特性的涂料制剂(油漆);防火涂料;涂料(油漆);家具上光用涂料;透明涂料(油漆);用作涂料稀释剂的松节油;有色涂料(油漆)”。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防水粉(油漆)”等,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防水粉(油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楼必邦”构成,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部分“楼邦”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个案认定和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我局在判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问题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关于商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其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关于作品著作权,争议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著作权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关于抢注之主张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则对此主张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进行评审。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五、《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的可能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2057955号“楼必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楼必邦 620579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7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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