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绛县峨嵋山泉纯净水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46377号“红叶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0308号商标、第10823867号商标、第83502442号商标、第12436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止,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