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传赛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22992号“赵得住老火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03297号“赵得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有获准注册的案例,秉持审查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赵得住老火锅”系纯中文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考虑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