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华商铭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阳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2日对第44761388号“睿悦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146702号“悦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囤积大量商标,且恶意抄袭申请人及他人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产品手册;授权书;销售证据;广告宣传证据;检测报告;相关异议决定、裁定;被申请人商标情况;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审查于2020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11月20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沐粱液”、“红塔川”、“郎悦台”、“氿度空间”、“念郎春”、“玉彡奚”、“青郎酱”、“麦郎坤”、“郎凌”、“五酿珍”、“荣顺和”、“琼华台”、“暄和春”等三百余件商标,部分商标经异议不予核准注册,或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组合,难谓巧合。此外,被申请人未予答辩,未能就其商标来源、使用意图等作出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难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善意。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等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