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华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华婺道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马江珊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09日对第78271062号“淼漫白小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67900268号“橙小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申请书理由中提交了“橙小白”商标的宣传及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竿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狩猎或钓鱼用香味诱饵、钓鱼竿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钓鱼饵、钓鱼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狩猎或钓鱼用香味诱饵、钓鱼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淼漫白小橙”与引证商标“橙小白”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