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037371号“当好佳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当好佳及图 55037371

阅读:118911 2026-06-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祥易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薛长胜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0日对第55037371号“当好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87875号“上好佳 Oishi…

  申请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祥易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薛长胜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0日对第55037371号“当好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87875号“上好佳 Oishi及图”商标、第52245753号“上好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已达驰名程度的第1096489号“上好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申请人简介、荣誉证明、销售材料、参展材料、宣传材料、类似案例、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需要个案认定,本案无需启动驰名认定程序。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副本)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答辩材料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广告宣传”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0类“膨化食品”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广告宣传”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文字“当好佳”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上好佳”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广告宣传”服务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在前述服务上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上,该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膨化食品”商品行业跨度较大,缺乏关联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服务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广告宣传”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5037371号“当好佳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当好佳及图 5503737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7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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