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沛豪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1日对第72489915号“ARIOSE SYE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艾诺丝•雅诗”、“ARIOSE YEARS”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882963号“艾诺丝•雅诗”商标、第8172529号“ARIOSE&YEA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抢注了多件申请人及他人的知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引证商标授权书;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关查询信息;荣誉证书、实际使用情况及店铺清单;销售合同、专柜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发布会照片及产品手册;申请人维权记录;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及品牌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羽绒服装;睡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40多件商标,包含如“潮李宁”、“森马泰”、“李宁森”、“款阿玛施正”、“忆江南布衣”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ARIOSE SYEAR”与引证商标一“艾诺丝•雅诗”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羽绒服装;睡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ARIOSE SYEAR”与引证商标二“ARIOSE&YEARS”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ARIOSE YEARS”等商标已在先使用,被申请人注册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难谓正当。且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40多件商标,包含如“潮李宁”、“森马泰”、“李宁森”、“款阿玛施正”、“忆江南布衣”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在其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交有关使用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实体内容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