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润佳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菩勤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82099号“串甄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的崭新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申请商标与第817535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人员招聘;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