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联远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83693号“婴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0275号、第126409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306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期限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