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简单容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281964号“这里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并非仅由日常用语构成,图形部分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完全具备独立的显著性,足以弥补文字部分的不足。申请人已为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做了充分准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这里拍”属于日常用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