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土世界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72827号“RINGWRAI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RINGWRAITH”整体指向英国作家J.R.R.托尔金所著小说《“魔戒”/“指环王”/“LORD OF THE RINGS”》中所独创的虚构生物,其所对应的中文翻译为“戒灵”,本身无贬损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且诸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及其作品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其注册使用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检索结果截图;“RINGWRAITH”与中文“戒灵”的对应关系说明;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他人在先商标信息;相关协议文件、网络文章、网站热度情况;产品介绍;在先裁定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WRAITH”可译为“幽灵;鬼魂”,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为商标禁用条款,属于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