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江市顺兴达机械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执之远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3648739号“何全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211072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