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NVADE CO.,LTD.
委托代理人:博盛利(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2111H号“NILE 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第50974351号“NILE尼罗河”商标、第41463732号“NILE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2、第G526138号“NI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