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797023号“AOFOX官方旗舰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OFOX官方旗舰及图 75797023

阅读:63673 2026-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浚熙悦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凯博靖超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2日对第75797023号“AOFOX官方旗舰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91925号图…

  申请人: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浚熙悦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凯博靖超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2日对第75797023号“AOFOX官方旗舰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91925号图形商标、第6292590号图形商标、第8477594号图形商标、第73663593号图形商标、第67342344号图形商标、第47331931号图形商标、第6292561号“MiiOW及图”商标、第73934094号“MII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明显是在明知的情况下申请多件与申请人图形系列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且均申请在申请人核心经营的25类商品上。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有意向申请人“猫人”品牌靠拢,在销售过程中商品标题显著位置使用“猫人制造商”“猫人内裤”等字样,已经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及使用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及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并且产生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图形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申请人图形系列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公司档案信息、公司介绍及企业大事记;2、作品登记证书及转让证明;3、“猫人”系列品牌的简介、百度百科及集团官网;4、广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5、经销商合同、区域代理及特许加盟合同;6、行业排名、荣誉证据;7、猫人京东、拼多多、淘宝、天猫、微信公众号及抖音直播间、抖音账号及店铺信息等;8、猫人线下加盟店、直营店店铺信息;9、在先案例;10、厦鹭证内字第53899号公证证据、被申请人实际经营证据、根据申请人猫人图形识图搜索结果、争议商标导致混淆误认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多方面的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没有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商标权益。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不具任何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并无主观恶意,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是被申请人善意、合法的行为,并非刻意复制与摹仿他人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第60416092号“AOFOX及图”商标是通过转让程序从关联公司普宁市恒铭制衣有限公司名下受让而得,被申请人在受让商标后进行了一系列的防御性注册。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只是产品生产的源头工厂,申请人所述京东平台京喜自营店铺中出现“猫人制造商”“猫人”关键词字样,均属运营商操作所为,并非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通过正常渠道供货,合理规范使用商标,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生产车间照片;2、网店宣传及销售;3、外观专利信息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被申请人商品销售页面评价中有大量“猫人”品牌产品评价及图片。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3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6月27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四、八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京喜自营官方店“AOFOX及图”内裤商品标题显著位置使用“猫人制造商”“猫人内裤”字样,且买家评价中多条记录出现“猫人”字样。AOFOX奥諨猫抖音店铺“AOFOX及图”内裤商品评论区评论“这么像猫人”,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普宁市恒铭制衣有限公司1688店铺“AOFOX及图”内裤商品消费者评价“以为是猫人的”。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根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AOFOX及图”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实际混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对此我局认为,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著作权予以保护应以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为要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在表现手法、设计细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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