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厌渍洗衣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92378号“厌渍HATE DIR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英文是中文的直译,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英文“DIRTY”,该英文有“肮脏的;下流的”等含义,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液商品、第7类洗衣机商品、第11类衣物烘干机商品上以及第37类干洗服务上并用于商事活动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另,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7类、第11类商品上以及第37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