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固安景行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127909号《关于第69125695号“XIAO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43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14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已转让至引证商标一(即申请人)名下,故引证商标一、三、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因撤销复审全部成立,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并已公告,故引证商标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文字处理;为他人管理医疗保健诊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六、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二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若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二同时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依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程度,容易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故申请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文字处理;为他人管理医疗保健诊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十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57486824号、第61389369号、第63340863号、第64007840号、第66467323号、第43920314号、第20536870号、第22804318号、第25153386号、第29074873号、第35868349号、第46726516号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商标。
2、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已转让至引证商标一抖音视界有限公司(申请人)名下。
3、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审理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4、证商标五已撤回商标注册(见第1842期《商标注册申请撤回公告》)。
5、引证商标六、九至十一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47、1859、1922、196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6、引证商标七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经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已被撤销(见第187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7、引证商标八、十二在撤销复审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905、197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另鉴于引证商标五至十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