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柠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52497号“NEE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32434号“NEEMTEA”商标、第26591414号“NE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联系,经过实际投入使用已为公众所熟知,具备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在任何商品项上均具备商标的显著性,不会使公众对“可可饮料、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糖、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冻酸奶(冰冻甜点)、食用冰、冰淇淋”商品项上商品的种类、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网络搜索截图、品牌简介及发展历程、所获荣誉、宣传推广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