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江生医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方向志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04513号“TOOMINI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65861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任何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toomini”是对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已经在市场使用,具备可注册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同一权利人,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所含字母“TOOMINI”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规格等特点,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