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瑞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信旭源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31543号“AILY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67333号“Ail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特定对应关系。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有一定的影响力,产品已经受到了消费者的喜爱。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和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8449号决定,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