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宿州市兴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55635号“汉方至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第41877751号“汉方至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第62577889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