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F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84064号“FARM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67332号“大地农庄 LAND FARM”商标、第32533262号“大地农庄 LAND FARM”商标、第7977374号“大地农庄 LAND FARM”商标、第12316395号“启沃 FARMLAND PRODU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FARMLAND”文字/图形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产品介绍、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在“鱼制食品”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二经无效宣告裁定在“肉、肉罐头”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2、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决定在“肉”商品上予以维持,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在“鱼(非活的)”商品上予以撤销。
3、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上述决定和裁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鱼;鱼(非活);鱼制食品”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鱼;鱼(非活);鱼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