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乾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18610号“京城MI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引证的第13319668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
申请人:北京乾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18610号“京城MI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引证的第13319668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