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电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60491号“SYSTEME ELECTR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31350号图形商标、第16253238号图形商标、第17350806号“海科电子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25422号“PAPER-E GREEN ELECTRONICS FOR THE FUTURE及图”商标(第9类)、第17546937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39103号图形商标(第9类)、第48843678号图形商标、第6207459号图形商标、第12375387号“宜搜+及图”商标、第28612080号图形商标、第16157325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57036号“EFFICIENT ENGINEERING及图”商标、第21963647号图形商标、第1376160号图形商标、第67411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官网商店、相关协议、发票和装箱单等文件、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五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十一、十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引证商标六经撤销复审程序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整流用电力装置;电池;火星防护罩;电池箱;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连接套筒;电缆包皮层;电线识别包层;电池极板;集成电路用晶片;印刷电路板;电线;绝缘铜线;电池铅板;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热调节装置;原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十一、十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前述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前述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整流用电力装置;电池;火星防护罩;电池箱;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连接套筒;电缆包皮层;电线识别包层;电池极板;集成电路用晶片;印刷电路板;电线;绝缘铜线;电池铅板;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热调节装置;原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